国家卫计委拟推新规: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
来源: 转化医学网 2017-05-13
近日,一份有关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的国家卫计委红头文件尚未公布,却已在医疗界引起广泛讨论。 这份没有公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将实行严格准入管理。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显示,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
5 月 11 日,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医疗资源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了该文件的真实性,“这个文件目前还没有公开发布,还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以后肯定还会有变化的。” 被多家医疗自媒体晒出的红头文件中,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向各地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发函称,为了及时规范、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需求,卫计委办公厅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向上述单位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卫计委医政医管局。文件显示于 4 月 28 日拟定,并附上了上述征求意见稿全文。 澎湃新闻看到,征求意见稿一共有三十九条,分为“总则”、“互联网治疗活动准入”、“互联网诊疗活动执业规则”、“互联网诊疗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 总则的第五条显示: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严格准入管理。《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规则: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必须经过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相应医疗机构类别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互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 针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由医生开具电子处方并经药师审核。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值得注意的是,附则的第三十七条另称,该办法一旦发布,所有已经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 15 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 3 月,银川成为第一个出台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的城市,银川市政府曾与全国 15 家互联网医疗企业签约,互联网医院引发业界纷纷关注,被认为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途径。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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