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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人大版)》各方意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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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07:07: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2016-01-26 快问中医 快问

      2015年底,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日期2016年01月29日。25日,搜狐网友脑外科医生王锡宁经收集阅读整理社会各方反馈意见110条。王锡宁将意见归纳为三个原则 、三个技术,并对其进行阐述,引人深思。
      三个原则:主要从法案名称、科学与立法的关系、中医、西医在立法中的角色地位等三方面,进行阐述。

原文摘录:
      行业立法需要保持统一性,但是从本质上讲西医和中医不是一个行业,西医诊疗采用工业化(产品流水线作业)模式目的是处置人患的病;中医诊疗采用个性化(个体作业)模式目的是处置患病的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健康职能体系,彼此不能互补也不能替代…

      西医采用的是医学Ⅱ级证据(指小样本随机对照组(RCT)研究),中医采用的是医学顶层Ⅰ级证据(指大样本数据荟萃(Meta)分析研究),中医的证据能力级别高于西医,因此,西医根本没有资格领导中医,这也是原则问题…

      从人道和伦理讲,一种应用于常见疾病的技术,即使对80%的患者有积极意义,也不应该将这种技术推广到全部患者身上。因为其余的患者不应该为了那些多数患者而放弃生命和健康。因此,医学上真正符合人道精神和医学伦理的是个性治疗研究,也就是要通过更为精准的分析,力争对个别患者制定更符合他的治疗方案,个性化治疗正是中医药实践价值的精髓。因此,西医相比之下落后中医数千年,西医不配领导中医。

      为何要立法保护传统医药?

      理由3:尊重中医药发展规律。中医药发展规律存在两大优势,首先是个性化诊疗符合医学伦理,其次诊疗证据来自真实世界大数据积累。现代医学的证据体系从底层到顶层依次是:①专家个人经验证据、②专家集体共识证据、③流行病学统计证据、④循证医学对照组证据、⑤真实世界大数据证据。从1层到4层都是关于技术有效性证据(有效性证据的反人道和反伦理应用能够获司法保护与背后的商业趋利因素有关)。只有第5层反映真实世界的顶层证据才是同时关注有效性和无效性双向证据。中医药实践无论成败都具有医学顶层证据价值,中医药实践不在商道趋利重在人道伦理。因此,应该立法保护。

      中医能够对生命负责。

      中医针对生命复杂系统进行整体诊疗干预,有三个基本特征:①整体诊断是“司外揣内”为特征(非侵入性),②整体治疗是“调理阴阳平衡”为特征(非对抗性),③整体干预是以个体基于经验传承和积累独立完成(非工业化依赖,个人对结果负责)。中医整体诊疗干预手段的出发点是:“对生命负责”。因此,“对生命负责”是中医整体诊疗干预手段的关键优势所在,中医整体诊疗干预手段三非特性(非侵入、非对抗、非工业化依赖)相对西医诊疗手段(无人对结果负责)安全性更高,因此,更人道和更有能力对生命负责。


      三个技术问题,主要从中医的管理上、是否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中西医的关系三方面来阐述,引人深思。


      中医药自身最根本的规律是个性化诊疗包括,行医者个体化和处置方法个体化。个性化诊疗服务模式符合医学伦理,不符合工业化生产要求,也不符合商业资本盈利的目的。因此,立法者会遭遇社会利益集团广泛阻力。立法者应该为维护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勇敢顶住压力。

      个性化服务:行医者资质认证应该采用能力点深度优先原则,与《执业医师法》的知识面宽度优先认证原则有冲突。
      个性化服务:行医者一定是个人,不能是医院,更不能是一条自动化生产流水线。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立法原则有冲突。
      个性化服务:行医者一定要一人一方,不能千篇一律用药,与《药品管理法》原则有冲突,药品审批制显然是把人当成机器看待,纯粹是反人道的工业化制度设计。
      个性化服务:行医者一定因人因病处置,用猛药救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法规有冲突,药典毒理实验都是在理想条件下进行,并不完全适用疾病条件。《药典》要保护一些人的安全,就会牺牲另一些人的生命。这也是反人道的工业化制度设计。

      旧法交织长期围困中医药发展证据确凿。这些违反中医药自身规律,长期围困中医药发展的旧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问题点:禁止个体行医,禁止无正规学历者行医,禁止师承者和自学者行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问题点:禁止个人自制中药,禁止无批号中药制剂用于人体,禁止使用祖传配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问题点:禁止个体行医,用西医种种复杂苛刻条件限制中医药机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问题点:用常规毒理实验剂量立法取缔个性化超剂量用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问题点:按照西医教学模式设立中医药学历教育,并将学历教育设置为行医前提条件…

      事实已经证明:中西医结合的结果是中医被西医化,中医药现代化的结果是中药被西药化。这个残酷的现实摆在立法者面前,要有效保护传统医药,就要反其道而行之,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让中医和西医各自独立发展,西医滥用中药包括中成药视为违法行为,中医滥用西医检查和西药视为违法行为。立法鼓励和保护中医药创新性研究而非简单的现代化研究。


      引文:《中医药法》使命:结束“以西范中”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医药法(草案)》提出了某些有利于中医传承新的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也将得到中医工作者及关心支持中医事业各界人士欢迎。但是,我们仍然能够看到《中医药法(草案)》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譬如,关于中医理论内涵、关于中医医学价值与文化价值、关于中医维护国民健康、关于中医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关于中医增进世界了解中华文化的认识,以及关于中医现实问题成因分析、关于保障中医独立性制度建设等。笔者认为,这些同真实状况和实际需求还存在不小距离。

      学术界尤其是中医界正在建立一个共识,即中医发展中面临的问题,集中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医理论西化,另一方面保障中医独立性制度缺失,归结为一点就是“以西范中”。“以西范中”的根源是人的文化观念,这个“文化”是西方文化。在西方文化掌控话语权百年历史文化背景里,中医理论被中华民族自己置于西方文化语境释义,造成中医理论西化而失却本来面貌。与此同时,中医管理被中华民族自己置于西方文化建构的社会结构、价值观念、语言文体及其体制机制中,发生保障中医独立性制度缺失,导致中医原生态人文社会环境日趋恶劣、生存空间大幅度萎缩。中医现实问题成因与根源概莫离此。

      如从以上认识出发,《中医药法(草案)》理当解决“中医理论西化”问题、解决“保障中医独立性制度缺失”问题,即解决“以西范中”问题。《中医药法(草案)》肩负的历史使命,应当是结束“以西范中”这个历史,开启中医独立、自主生存发展新纪元。如果以这个“高标准”来衡量审议《中医药法(草案)》,那么,对于这部法律的制定者和审议者而言,无疑是个很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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